广西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6-29   |  人围观

标签: 招标投标  招投标办法 

桂建发〔2021〕4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精神,巩固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成果,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明确招标人首要责任

(一)加强内部管控。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在招标项目实施前,实行廉政提醒,签署廉政承诺书,明确招标人员的廉政具体要求;完成项目招标递交项目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时,同时提交《违规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登记表》。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规定使用招标文件范本;科学设置投标人拟投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主要人员的业绩和奖项要求;不得设置超出招标项目本身规模和质量标准的资质、业绩和奖项要求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业绩、技术、商务、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资本金、设立分支机构、特定所有制、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奖项、歧视中小企业等不合理投标条件,或将上述条件纳入信用评价指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三)规范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应包括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项目业绩、奖项、资质情况、否决投标原因、异议投诉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包括评标委员会名单及第一中标候选人未被确定为中标人的原因等内容。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一)规范投标人行为。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出租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伪造变造资格或资质证书谋取中标;不得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或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其他潜在投标人或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相关人员,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通过招标代理诚信评价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履职行为动态评价监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照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办法规范履职行为,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过程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对于同一个项目,不得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

三、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一)加强招标投标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配足配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队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内部廉政教育管理,并抓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监管队伍的思想素质和依法监管的能力。

(二)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评标专家准入管理,与相关部门实行信息互通,确保失信人员、有犯罪记录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加强对评标专家日常管理,督促评标专家每年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课程,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继续教育课程的,暂停其参与评标;对因存在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考核扣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清除出评标专家库,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加大推进力度,于2021年底前全面实现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检测、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各类型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和远程异地开标、评标。逐步推进智能化评标,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与“桂建云”平台对接,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业绩、省外企业入桂及投标相关人员执业资格等信息直接从“桂建云”平台自动获取,自动评分。推行“互联网+监管”,通过大数据分析、自动监测预警等技术手段构建智慧监管场景,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开评标全过程视频作为电子档案归档。

(四)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每年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对招标文件进行核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应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部门、地址、电话、网站、邮箱、投诉书范本等;督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及时上传中标后签订的合同至交易系统存档、备查。

(五)加强部门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执纪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形成查办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合力,提高案件查办的震慑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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